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深化推进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化解水泥熟料产能严重过剩结构性矛盾,促进实现全市水泥行业减污降碳绿色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2024—2025年度全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豫 工信联材〔2024〕228号)精神,结合我市水泥行业发展实际,现就做好2024—2025年度全市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水泥生产企业。 二、错峰生产时间 (一)2024—2025年度采暖季全市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安排 1.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最新发布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绩效等级评定结果,A级企业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31日实施错峰生产;B级企业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18日、2025年3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错峰生产;其他企业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实施错峰生产。采暖季期间,若A级、B级企业需要调整错峰生产时间的,应向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两部门正式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同意后,方可调错峰生产时间,但错峰生产总天数保持不变。 2.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实施“以热定产”,在保障供暖任务前提下,按照最低生产负荷运行,从2025年3月16日起补停其应错峰生产停窑天数,且补停时间和非采暖季错峰停产时间不得冲抵。 3.处理原生状态的生活垃圾(含污泥)高于400吨/日、日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水泥熟料实际产量6%以及电石渣综合利用生产线,执行全部错峰生产时间的2/3。 4.承担居民供暖任务、协同处置以及电石渣综合利用生产线应于2024年11月1日前通过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经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初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现场核实确认,并同意调整错峰生产时间后方可实施,且其环境绩效等级评定所对应的豁免错峰生产时间不予累计执行。 5.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全市水泥粉磨工序(含独立粉磨站)和铝酸盐、硫铝酸盐、白色硅酸盐等特种水泥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实施限(停)产;水泥企业应同步停止使用燃油车(含燃气车)公路运输原辅料。 6.在2024年至2025年我市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落实执行期间,若国家、河南省有关错峰生产政策精神出现调整变化的,按照国家、河南省最新政策规定调整执行。 (二)2025年非采暖季全市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安排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关于2024—2025年度全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安排,2025年4月1日至10月31日非采暖季期间,由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组织全省水泥企业自主商定错峰生产计划安排。 三、保障指施 (一)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落实执行错峰生产工作,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于不执行错峰生产时间安排的企业,必要时进行约谈;对于约谈后仍不改正的,提请省生态环境厅降低其相应生产线环境绩效等级评定并纳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监管清单,或限制其相关生产线产能指标置换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采暖季错峰生产优惠政策。 (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联合监督错峰生产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到位。实施错峰生产期间,要通过调取环境监测数据、用电量数据或联合开展实地暗访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辖区水泥企业落实执行错峰生产及节能减排情况,并定期(实施错峰生产期间每月)向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上报本地水泥热料生产线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执行情况。对于未按照此《通知》要求落实执行错峰生产任务的企业,要立即督促相关企业整改落实到位。 (三)全市各有关企业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强化执行意识,自觉落实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和标准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要统筹安排好生产经营工作,提前调整生产计划,并将设备检修、设施维护、技术改造、职工培训等工作与错峰生产无缝衔接,保障职工就业和待遇稳定,确保市场有序供应,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 《关于实施2024—2025年度全市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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