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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延续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04 栏目:产业发展浏览次数:49

    关于延续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

     

    各县市煤炭经营管理部门、煤炭经营企业:

    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证期满延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煤炭经营管理部门,煤炭经营单企业立即对照《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豫工信〔2010〕118号)第二章、第三章的相关条款,及早通知,尽早做好准备,及时提出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延续手续。

    一、延续范围

    煤炭经营资格证将分别于7月3日、8月12日、9月30日和10月31日三年有效期届满的煤炭经营企业,均可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

    二、材料申报时间及报送地点

    经营资格证延续审查工作采取分期、分批进行。申报企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7月3日到期的,于6月20日前申报;8月12日、9月30日到期的,于7月15日申报;10月31日到期的批发企业于9月20前申报。办公地点设在煤炭经营服务中心四楼第一个房间。联系电话:3990587。联系人,徐蔚春。

    三、延续申报材料

    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意味着其经营资格自然终止。凡申请资格证延续的企业,必须符合《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豫工信〔2010〕118号)第二章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条件,按照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的相关条款,向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手续。

    1、煤炭经营企业延续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本企业经营煤炭的资源构成、市场分布和运输条件,以及煤炭经营规模等情况。

    延续申请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2、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东会决议

    4、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6、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

    7、《税务登记证》(分国税和地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8、企业现任法人代表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9、公司章程

    10、验资报告(零售企业注册资金要达到500万元,批发企业注册资金要达到1000万元)。需增资的企业,提供增资后的验资报告;不需增资的企业,提供原有验资报告。

    11、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需注明办公场所详细地址。拥有产权的,需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12、储煤场地证明(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表明面积和具体位置,拥有产权的,需出具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租赁的,要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批发企业提供铁路货位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

    13、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提供由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14、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正在使用的煤炭计量、质检设施的合格证明)。

    15、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提供质监部门颁发的本企业或租赁单位的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

    上述材料报送要求: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须提报一式三份材料,分别用两个档案袋装。型煤企业报1至4项内容的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各企业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要字迹清晰。申请资料统一用A4纸,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要有材料封面及目录。

     

    附件1:

    材料封面样式、目录样式.doc


    附件2:

    煤炭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3:

    延续资格证申请表.doc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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