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焦政办〔2020〕39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焦作市实际,扎实推进焦作市各煤矿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工作职能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精神,高质量推进焦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象 我市辖区内的煤矿生产经营主体。 三、信用等级评定 市工信局根据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发布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对煤矿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具体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信用评级为优秀、良、中、差。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变更时,市工信局根据变更情况及时对分级进行调整。 四、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1.对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煤矿生产经营主体,在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并且在国家、省、市的规定检查之外,不再额外进行检查。 2.对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的煤矿生产经营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工作。 3.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煤矿生产经营主体,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业务安全知识学习,定期进行开展考试。 4.对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煤矿生产经营主体,适当增加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加强业务安全知识学习,定期进行开展考试。 本意见由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内实行。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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